ETC成效差遭罰近6億 遠通電收:不算違約
遠通電收自標下ETC之後,風波不斷。先前因成效不佳,被處高額罰金,至今尚未付出賠償違約金,官司仍在審理中,又因國道計程收費上路後,沒有如期完成國道收費員轉置,再遭高公局開罰。對此遠通電收認定,收費員轉置不影響電子收費,不算違約。

遠通電收從100年起,因ETC使用率不足遭高速公路局罰4.04億元;102年電子門架建置落後,罰1.42億,前後總計達5.46億元罰金,兩案現正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。今(103)年7月30日,又因對於國道收費員安置時,任用書寄送失誤,再判罰450萬元。
 
根據高公局公布的檢核結果,遠通電收未能在今年6月30日前,完成400多名收費員轉置,高公局認為遠通電收缺失、通知違約,並限期在7月28日前完成違約改善,而遠通電收則在7月29日才完成。針對缺失改善逾期,從21日至29日,每天罰新台幣50萬元,共計450萬元。

遠通電收表示,僅有一位收費員,因為同名同姓通知寄錯地址,罰則「不符比例原則」,要求協調委員會處理。而5月19日就已提供200多份職缺,5月23日收費員回覆任職意願後,就已全數完成轉置作業。至於23日以後事實上都是「合約外」的關懷作為。

遠通電收進一步指出,若是依照ETC建置營運契約,必須「缺失情節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時」、「經營不善」和「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之情節重大之情事」才能算違約,收費員轉置並不影響電子收費,不應以此認定違約。

針對多數網友認為,這是遠通電收內部的作業疏失,如果官方對財團一再讓步,只會讓民眾對政府感到失望。遠東電收則回應,外界對於「拒繳罰款」,主要是依「促參法」來看,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的權利義務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依投資契約的約定;契約無約定者,適用民事法相關規定。

遠通電收並強調,高公局若認定遠通違約,事實上是請求給付「違約金」,而非行政罰鍰;而依照BOT合約,ETC履約爭議發生時,任何一方皆可聲請召開協調委員會。

消基會則認為,行政罰鍰經裁罰後可直接執行;若經民事法,則須通過法院訴訟程序,才能實踐求償。在高公局和遠通電收各說各話的情形之下,永遠無法解決根本的問題。無論依循任何一種懲處方式,高公局應該審視ETC過程中的任一環節之後,再來認定執行,才是解決之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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